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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区个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可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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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树区个人申请专利代理机构可靠吗?

作者:鸡西隆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1-14 08:42:38

(1)商标由两个以上(含两个)外文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视为近似商标;

(2)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视为近似商标。商标取名如何避免出现近似。

1、不要使用通用名称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格外偏爱行业的通用名称,无非是希望消费者一看自己的商标就知道自己是做什么的,但这种做法无法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宣传推广的商标会被撤销注册申请。所以,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一定要远离通用名称。

2、不要使用缺乏显著性的词汇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的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我们在为文字商标命名时,应该让商标更具特色,而且还能通过使用特殊字体来增加其显著性。

3、商标名称控制在24个字我们在为商标命名时,应把商标名尽量控制在34个字,这样既容易便于受众识记该商标,也避免因为字数过多增加与他人商标近似的风险。

4、提前做近似查询鸡西商标注册前,代理机构都会为申请人申请的商标做近似查询,其实,在商标命名的时候,也可以提前做一下商标的近似查询,排查是否存在与在先注册商标近似的情况。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对于发展中的任何一家企业而言,商标都是打开市场,树立品牌的有力武器。

前期我们介绍了商标分为45个类别,每个企业公司在注册商标的时候,都应该根据产品自身的属性,和企业发展方向确定最终鸡西商标注册的类别,从长远防御性的角度来说,除去产品本身所属的类别外,企业可以考虑将该商标延伸注册到其他领域,多注册几个类别的商标,企业注册商标应该考虑哪些类别?

一、企业注册商标类别选择应覆盖企业现有的业务范围企业在进行商标注册时,首选的注册类别和商品项目,应该是产品或服务本身的属性范围,像文章我们前期介绍的,建议除了注册主营商标类别之外,对于其相关类别也加以注册,例如一家生产加工熟食的企业,至少应在第29类食品和第30类方便食品上进行注册,这是企业所注册的商标想获得全面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二、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应选择囊括企业未来的业务范围一般最先一开始企业都做好了未来发展的战略计划,所以对于未来可能会涉及到其他的商标注册类别,企业应当会对未来可能会推出的产品或服务进行商标注册,并选择相应的类别。不然,等你辛辛苦苦推出了新产品,想好了响亮的名字,准备为心爱的它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发现心仪的商标已经被注册了.

三、企业注册商标类别应延伸到易混淆的商品类别,让一些竞争对手的无可乘之机很多企业单纯的把目光锁定在产品自身的属性类别上,不在容易混淆的商品类别上进行注册,那就会给竞争者送去可乘之机,等到他们抢注了其类上的商标,企业再想挽回,需要付出的代价就不是一点半点了。

四、企业注册商标类别所有类别,也就是所说的45个类别全类保护商标的45个类别全部注册是很少企业做到的,尤其是最初的中小型企业,毕竟商标的收费是按照每标每类收费的,全部注册费用会很高,这是很少有企业能负担起来的,但是从长远的考虑的话,商标全类保护可以说是一劳永逸的事情.我司是国家商标局正规备案机构。

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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